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条有效实施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培养,注重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加强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将师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提高中医药人才培养质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