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