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活动。参加过中医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生、乡村医生,可以在临床工作中开展相应中医药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提高中医疫病防治水平。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