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制定村寨公共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保护村寨内的生态公益林、古树名木、公共设施、文物古迹、传统民居建筑、历史建筑、公共饮用水源和村寨环境;

(三)对村寨内个人建设及村民自发组织开展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四)收集整理村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档管理;

(五)制止并报告违反村寨规划的建设行为;

(六)组织讨论村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