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寨规划、用地、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可以行使村寨规划、用地、建设和管理等职权。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或者聘用乡村规划师、协管员、农村建设工匠协助做好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