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