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在村寨规划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涉及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应及时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已超过2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