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村寨规划建设应当以农村居民点为单元,按照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尊重既有村寨格局,延续民族文化地域特色的要求,确定村寨民居主体风格,培育地方建筑风貌和村寨特色。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