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九条有效村民新建住宅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