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的申请和审批第十八条有效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