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