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的申请和审批第二十条有效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行政村村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户中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要分户的;(二)因自然灾害、征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原因造成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的;(三)因实施村寨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四)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