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寨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行政村组织编制村域规划,为30户以上的居民点组织编制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30户以下的居民点,应引导其逐步向30户以上的居民点集中。

不编制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的30户以下的居民点确需建设时,应遵循村域规划确定的建设原则。

对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命名挂牌的民族特色村寨规划编制和建设许可、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属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