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政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移交后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