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政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符合产权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移交。养护和维修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