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七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规范执法,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二)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三)使用文明用语,行为规范得体;(四)驾(乘)执法车辆遵守交通规则,不妨碍通行,保障安全,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五)不得擅离职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