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