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对有关部门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建议、投诉、查处;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