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二)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三)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四)不得破坏学校环境;(五)不得妨碍正常的教学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各种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