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区及家长接送区,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通行安全。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和通行措施。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