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二)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

(三)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四)不得破坏学校环境;

(五)不得妨碍正常的教学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各种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