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七十七条有效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下列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报告第一责任人的同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一)食品出现大批量腐败变质,没有被销毁处理或者被用于生产加工食用的;(二)生产经营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的;(三)生产经营环境恶劣、卫生条件差的;(四)其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