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七十二条有效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留样:(一)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单位;(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四)超过一百人的建筑工地食堂;(五)超过一百人的一次性聚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