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七十一条有效较大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良好操作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对前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良好操作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不符合良好操作规范要求,或者未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