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留样:

(一)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单位;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

(四)超过一百人的建筑工地食堂;

(五)超过一百人的一次性聚餐。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