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市民、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