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四节 应急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