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四节 应急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分别及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