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