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三节 日常监管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发布制度,定期统计、测算和评估全市以及各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指数应当反映食品安全的下列内容:(一)各类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四)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五)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情况;(六)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