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归集食品安全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信息;
(二)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四)分级分类管理情况;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及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
(六)奖励信息;
(七)应当公开澄清的食品安全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应当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即时公布,并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