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三节 日常监管第四十八条有效责任约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通报检查或者被举报的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二)了解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听取被约谈人员的说明;(三)给予警示、告诫,提出整改要求。责任约谈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