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责任约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通报检查或者被举报的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了解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听取被约谈人员的说明;

(三)给予警示、告诫,提出整改要求。

责任约谈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