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三节 日常监管第四十九条有效责任约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承诺书。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提交整改承诺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就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整改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责任约谈不影响相关部门对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