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二节 食品检验第四十二条有效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拒不召回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