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拒不召回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