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二节 食品检验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建议。经市市场监管部门评估需要进行复核的,应当重新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以及食品检验标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