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二节 食品检验第三十八条有效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