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承担食品检验的机构应当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

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