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二节 食品检验第三十七条有效承担食品检验的机构应当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