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二节 食品检验第二十九条有效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抽样检验,增加抽样检验频次:(一)缺少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的;(二)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生产的;(三)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生产的;(四)产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种类的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有不合格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