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二节 食品检验第三十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运输、贮存环节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加大抽样检验力度,增加抽样检验频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