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所属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总监,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总监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检验、日常监督以及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决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责令改正等行政管理措施;
(三)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辖区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总监对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辖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