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二章 政府监管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开展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对生产经营过程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监督性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根据食品安全总监的决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