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开展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生产经营过程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监督性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根据食品安全总监的决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