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市场监管部门所属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以各自名义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