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和餐饮服务领域的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食用农产品个体摊贩。(二)集中用餐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建筑工地等为内部人员提供用餐服务的单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