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有效食品安全管理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