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有效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样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程序报告检验结论;(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