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食品安全相应级别的公示牌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