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