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标准的,没收不符合其公开声明标准的食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