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市更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三)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四)原有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开发建设;(七)回迁安置。市人民政府因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按规定优化相关工作程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