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城市更新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正常秩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